以创新性发展更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

在第七个“中国农民丰收节”全国主场活动上,农业文化遗产的推介成为一大亮点。它们从历史中走来,承载着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、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、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等内涵,对我国农业文化传承、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。 从首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——浙田传统稻鱼共生系统,到如今拥有22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,我国近20年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充分表明,创新性发展是农业文化遗产更好保护的有效途径——我国各农业文化遗产地不断创新保护管理方式,为农业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“中国智慧”和“中国方案”。 完善制度体系,创新管理方式。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需要完善制度体系,从而让农业文化遗产关键要素得到有效保护。适度的强制性规章制定有利于引导遗产地各利益主体的发展方向,协调各部门、经济主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,为遗产地可持续发展提供便利。浙江省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行区,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推进。例如,为更好保护湖州桑基鱼塘系统,浙江省湖州市于2023年12月颁布了《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》,明确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奖惩机制和责任体系,并对宣传教育、资金保障、社会组织参与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,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。今年5月,湖州市南浔区相关职能部门,共同发布了《桑基鱼塘系统司法保护令》,这是浙江省乃至全国的第一个农业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令,进一步加强了湖州桑基鱼塘系统核心区的保护体系和监督责任,从法律层面提高了民众的保护意识。 完善传承体系,创新保护机制。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需要遗产地管理人员和居民的广泛参与,特别是需要探索构建农业文化遗产传承体系。各遗产地通过特色农业发展、农文旅融合发展、科普宣传教育、青年人才培养等方式,推动农业文化遗产的原态保护、活态利用、业态发展。例如,福州地方企业发挥全产业链优势,形成了“公司+基地+农户+标准”的模式,吸引了当地2000多户农民重回茶叶种植行业,并带动了周边13000亩的茶园建设,实现了企业、基地和农户的利益共享,构建了基于产业发展的传承体系。又如,浙江省青田县于2021年制定了《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“青田稻鱼共生系统”代表性传承师认定与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将农遗传承师认定分初级、中级、高级三个级别,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认定并给予资金奖励和政策支持。“农业文化遗产传承师”这一开创性制度,提升了当地农村社区和农民的文化认同感,培养了农遗保护的“土专家”,确保了农业文化遗产技术与文化的传承。 完善分配体系,创新激励措施。农民是农业文化遗产的创造者,也是保护主体,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要不断提高农民的积极性,为此需要建立合理的利用分配机制,让遗产保护者真正受益。例如,在江西万年稻作文化系统核心区,自2010年开始实施了传统稻米“三倍价”收购政策,即每年以国家收购价的三倍价格收购“坞源早”这一特殊地方品种生产的稻米。目前当地的传统品种种植面积得以稳定,对保护传统品种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又如,在贵州从江侗乡稻鱼鸭系统保护地,当地政府于2018年开始向65个村的4602户农户提供种质资源和技术支持,努力提升农户生产经营能力,并通过举办插秧节、侗族大歌节等节庆活动,不断提高民众对农业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传承民族文化的主体意识。再如,在江苏兴化传统垛田农业系统,当地政府通过举办“千垛菜花旅游节”等活动,让垛田农业景观成为拓展就业渠道、提高农民收入的新载体,农民参与遗产保护、参与旅游发展并真正从中受益,从而提高了农民保护传统耕作方式、维护传统农业景观的自觉性。 (作者:闵庆文、李静怡,分别系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、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,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研究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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